保安违反企业规定代收邮件,公司解聘保安为何构成违法?

2022-07-25 13:38:00   浏览:

20022月,赵旭进入酒业公司工作。20141月,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627日,从事保安工作的赵旭代签收邮件挂号信一封。该信件是关于公司产品商标是否有效,要求提出证据与答辩的通知信。因公司未能看到该信的内容、未答辩导致该商品商标被认定无效。

公司认为,赵旭代收该挂号信后未按规定做好登记及交接,导致答辩通知书丢失,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决定与赵旭解除劳动关系。

赵旭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一、确认公司于2021826日解除与赵旭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二、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旭赔偿金104406.12元。

【法院判决】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其解除与赵旭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向赵旭支付赔偿金。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施行定编定岗定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禁止作出超出岗位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赵旭的工作定岗是安保科内勤员,职责并不包括签收快递。赵旭及收发员刘玉娥长期存在代签邮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赵旭本次代为签收且丢失的邮件,导致公司损失惨重,公司以此解除赵旭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公司称其“定编定岗定员”,但双方共认赵旭的岗位是超编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未对其工作内容进行约定。公司提供的岗位职责说明,亦未向赵旭告知。公司以此主张赵旭签收邮件违反公司规定,依据不足。

法院审理查明,赵旭与刘玉娥的工作地点存在重合。邮件签收单显示,2021627日,赵旭代刘玉娥签收4个邮件。从刘玉娥与赵旭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赵旭多次代刘玉娥签收快递,赵旭代为签收邮件是刘玉娥允许的,且公司未明确规定禁止收发员以外的人员签收文件。公司对于赵旭与刘玉娥之间长时间的代为签收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此外,2021817日,刘玉娥与赵旭母亲的通话中说到:“我把信拿给他们了,是他们自己弄丢的。”在该电话录音中,刘玉娥确认了赵旭已将快递移交的事实。据此,法院对赵旭将邮件移交给刘玉娥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司对邮件登记本负有管理责任,而公司称该登记本丢失。由此,应当认定公司须对涉案信件丢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会使赵旭因公司的管理疏漏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解除赵旭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赵旭经济赔偿金104406.12元。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酒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然而,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赵旭进行定岗定责且禁止赵旭代收快递,对于赵旭与刘玉娥长时间的代收行为,公司亦未进行有效管理且其对邮件流转存在管理疏漏。鉴于酒业公司无法证明其未收到快递系因赵旭所致,赵旭已将快递移交给收发员刘玉娥,故公司解除赵旭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c/2022-07-25/71126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