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可以不受工作时间制度约束?

2022-07-25 13:41:00   浏览:

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较难确定,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不定时”不等于职工自便,仍受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

基本案情:职工长期休病假却不履行手续

200952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保险销售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证实其因心动过速、早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遵医嘱请假休息。公司提供张某主治医师冯某某的走访录音,证明张某个人有休息意愿,医生根据患者要求给予休息建议。公司人力经理与张某的微信记录证实,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形式多次向张某告知公司请假制度,要求其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张某称聊天记录可证实其已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等发送给公司。公司提交4月、5月缺勤明细表显示张某旷工……张某不认可,称其为不定时工作制业务员,即便记录真实,也与其工作任务完成与否、工作业绩不具有关联性。

2019528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530日,公司向张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催告函》。

张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称公司自201811月起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至20195月,20192月发放的为年终奖。公司对流水真实性无异议,对张某所述病假工资提出异议,称系按照旷工标准发放。公司称,张某自201810月开始长期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

20205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判: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诉至一审法院。张某起诉请求主要是:确认某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催告函》违法;2.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6802.87元等。

法院认定:不定时工作制不等于可以长期不到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张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满足公司的工作要求和保证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情况下,张某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制定考勤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到岗打卡,是用人单位存续与发展的需要。张某虽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等同可连续长期不到岗。张某确存在长期不到岗情形,张某提交的门诊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证实其病情并非紧急病情,故公司提出张某应按公司制度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应属合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到岗上班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张某以考勤制度未向其公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04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6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c/2022-07-25/71128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