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2022-07-26 15:23:00 浏览:
记者近日获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预计缓缴金额约56.35亿元,惠及缓缴的企业或单位80余万家。
《通知》规定,对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2022年7月至9月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单位应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仍按规定予以免征。缓缴的费用自2022年10月底起每月进行一次性批量扣款,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齐,其间免收滞纳金。
本次缓缴实施“免申即享”,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匹配符合缓缴资格企业信息,无需单位提出申请,实现“政策找企业”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在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待缓缴单位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划入单位缴费部分。
同时,单位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如有新增参保、停保、医疗保险形式变更、缴费工资变更等信息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申报。职工出现离职、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可以提前为其补齐缓缴的费用。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费用。职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处于缓缴期间的,缓缴单位应在补齐缓缴费用后再申请生育津贴;休假未在缓缴期间的,缓缴单位申请生育津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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