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工伤,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2-08-16 13:14:00 浏览:
近日,马师傅咨询说,他在建筑公司工作3年了。2020年8月份,他在施工现场被一辆运输车撞倒,腿部等多处受伤,被评定为7级伤残。2021年11月,他又在施工现场被从二楼飘落的一块木板砸中左臂及背部,被评定为10级伤残。2022年8月14日,他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他要求按照两次伤残合并计算伤残补助金,但被告知只能按照最近一次发生的10级伤残标准支付7个月伤残补助金。
他想知道:多次受工伤,离职时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分析
首先应明确的是,马师傅要求按照两次伤残合并计算支付伤残补助金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样,对马师傅按照最近一次发生的10级伤残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应当向伤残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意味着伤残者可以要求合并多次支付补助金,也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选定某次伤残等级作为补助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马师傅的情况,其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曾两次受到伤害,其中7级伤残为最高等级。按照上述规定,马师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按照7级伤残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