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及各区总工会、经信委(局)、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聚焦富民增收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决策部署,引导和促进企业科学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结合我市企业运营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依据我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完成情况及2017年主要工作预期目标,综合考虑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职工工资增长的影响,经测算,确定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 


  二、指导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属于指导性意见,可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基准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因生产经营状况差执行工资增长下线确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关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达成共识。 

  (三)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及不同岗位工资调整幅度,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四)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增长工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六)本年度因经营亏损等情况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