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8-30 13:18:00   浏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青海省政府同意,会同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1231日(含)前,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省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09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51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264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64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省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由15元调整到25元。

本次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自202211日起执行,省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列支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导,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计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调待标准,由用人单位审核、计发。二是督促各地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待遇调整、发放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高社会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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