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我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我省地勘土管测绘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探矿工程、物化探工程、实验测试、土地工程、大地测量与导航定位、工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制作、明确学习课件,主要包括地勘土管测绘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各种行业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学习课程(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登记学时。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专业科目:须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工作按专业分别由省地质学会、省土地学会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等承担),通过考试的,认定登记36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须在3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学时。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地勘土管测绘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2.参加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举办的专项培训班,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学时;
3.参加“浙江省国土资源网络课堂”学习(目前仅限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
4.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讲座,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个学时;
5.参加国(境)外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学时。
(三)C类专业科目: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24个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本单位的培训、讲座文件(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单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2.参加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
3.参加经组织批准的地勘土管测绘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学时;
4.参与地勘土管测绘类课题研究、规划或技术标准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算学时;
5.发表专业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其他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算学时;
6.参加地勘土管测绘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7.参加地勘土管测绘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第七条 行业公需科目,省属单位(含人事档案在省人才市场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专技人员可登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相应学时。各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可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进行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由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时,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