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能力不符辞退新招员工被判赔

2022-09-22 13:03:00   浏览:

新招聘财务总监入职1个月,新疆阿勒泰某商贸公司以其“能力不符”单方面解约,并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对招聘对象能力审查不严,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有效,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李某赔偿金。

2022年,新疆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李某投递简历。在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金协商后,双方于20222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李某任财务总监,合同期限自2022215日起至2025215日止。

2022318日,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单方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2022215日至318日劳动报酬。321日,李某向阿勒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满意,诉至法院。

庭审中,阿勒泰某商贸公司表示,李某在应聘时称其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可以胜任财务总监一职,由于公司用人心切,未做深入审查,便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李某入职后发现其并没有高级会计师证,也不具备相应能力,其在协商时夸大能力、误导了公司,具有欺诈性。

李某认为,公司从未提出过需要高级会计师证,也没有给自己调整工作岗位并进行培训的机会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李某是否具备符合财务总监一职的相应条件,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视为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已对李某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做了明确约定。

阿勒泰某商贸公司以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夸大工作能力、误导了公司,并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而提出合同无效。法院认为,阿勒泰某商贸公司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效。

法院认为,阿勒泰某商贸公司未就李某不能胜任工作提供充分证据,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李某支付两倍的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c/2022-09-22/71722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