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旷工求“被辞”,事后索赔12万元
2022-09-22 13:04:00 浏览:
为获失业金,员工竟主动旷工求“被辞”,并向公司索要赔偿金。该案诉至法院。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判决:员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小谢就职于南京某公司。一天他主动告诉人事部门,自己找了份新工作,但希望能获得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
公司人事部门回复,该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公司在无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无法与小谢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谢表示自己会故意旷工,以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为了领千把元的失业金,旷工走,真的好吗?”公司人事对小谢进行了一番劝说,但他依然选择了故意旷工。后来公司依据其《奖惩条例》,与小谢解除劳动关系。
成功“被辞”后,没想到小谢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该公司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小谢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小谢曾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谢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
该公司的《奖惩条例》于2006年3月制定,其中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而小谢于2014年4月28日签字确认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小谢自2021年8月16日起无故缺勤,某公司依法依规认定小谢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小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解除与小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赔偿。劳动者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