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合理护理费用

2022-09-23 15:33:00   浏览:

小赵原系上海一家餐饮公司的员工,2016115日,小赵在公司受伤后未再上班。201727日,上海市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为了治疗,小赵辗转上海与嘉兴的多家医院。至202012月,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赵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在停工留薪期内,小赵曾两次住院手术,且因腿伤需要人护理,但公司均未安排人进行护理。小赵认为,公司应向其支付两次手术后的护理费2万余元。但公司认为,因无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且小赵未向公司提出派人护理的要求,故公司无需向小赵支付护理费。双方无法就护理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支付护理费的前提是否需要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

单位需承担合理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规定,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里指的是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指向的支付护理费的期间与小赵主张的护理费发生的期间是不同。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均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由单位派人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照顾;二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合理的护理费用。《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规定: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不难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内,只需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并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用人单位就应当负责护理工作。所以,在小赵的案例中,公司主张需要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证明的意见,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护理费支付标准有据可循

结合《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来看,若用人单位无法或不适合派人护理,则用人单位应该按治疗工伤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通过本市卫计委官方网站了解,护工费不是医疗收费项目,所以不是由政府来定价。护工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商定价。而根据《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规定:护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与经工商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在实践中,医疗机构都会对其合作的护工中介机构有规范收费的标准指导,而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标准,应当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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