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现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各地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全面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二、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行精准支付,即: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到10个百分点。
三、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间的衔接。各地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健全完善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
四、提高对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困难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费用,进一步降低群众医疗费用实际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困难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困难患者垫资压力。
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助力脱贫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困难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支撑。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资金,省财政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各地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数给予大病保险基金补助。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做好困难人员身份界定,定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换数据,实行困难人员身份动态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联合开展督促检查。要及时总结推广医疗保险在扶贫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升工作成效,助力困难人员精准脱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