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得拒绝招用或违法辞退新冠肺炎康复者

2022-10-10 15:05:00   浏览: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促进公平就业。

《通知》明确,将深化普法宣传引导,加大就业歧视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严格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用人员、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增加非必要的检查、要求提供非必要的证明、采取区别于其他正常劳动者的限制措施等变相歧视行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对招聘信息中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为劳动者求职就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举措,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涉及性别、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歧视的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以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及时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案件,做到繁案精审,不断打造精品案件,推广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司法裁判促进就业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2-10-10/71895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