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邮件被辞,法院:解雇合法
2022-10-12 12:46:00 浏览:
员工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邮件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张某于2002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6日,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公司主张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另一邮箱地址发送,后经调查该邮箱为张某私自设置,目的为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公司表示其已进行报案,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已立案。
张某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其曾转发相关邮件。二审中,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多次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因担心被辞退而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邮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调取的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承认其曾利用其工作职权擅自对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其查看,该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故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张某虽被赋予管理公司邮箱的权限,但其未经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自己查阅,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本身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二审改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指出,一般认为,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时的基本道德要求。而用人单位因其生产活动多样性的现实所限,很可能无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设定标准或制定规则。因此,不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都不得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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