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立了职业病防治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门间协作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健全。职业病报告信息系统与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覆盖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年扩大,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明显提高。工会组织积极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多部门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通过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逐渐减少,工作场所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仍呈高发态势。“十二五”期间,每年新诊断病例1200余例,其中尘肺病约占95%,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不同行业。尘肺病人平均接尘年限呈缩短趋势,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尘肺病人数逐年上升。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监管和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其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四是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十三五”时期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责任体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
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建设健康山西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建设山西省职业病医院新院区和山西省职业中毒理化实验室,提升服务能力。省级有1—2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健康检查及治疗的质量控制工作。设区的市至少应有1—2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实现全覆盖。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建立完善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实现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山西省职业病医院新院区和山西省职业中毒理化实验室建设。各地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县域医疗集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将职业病防治作为健康扶贫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县域医疗集团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促进职业病远程医疗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以贫困家庭的劳动者为重点人群,发挥县域医疗集团优势,通过家庭医师签约服务,保障劳动者得到良好的职业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推进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
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健全完善全省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网络,实现职业病诊断、鉴定与体检工作的信息化。进一步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依托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视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围绕重点行业与重点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防控技术研究,鼓励重点行业与科研机构协作创新,共同研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及装备。吸收借鉴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不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省、市、县全面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联防联控,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煤炭工业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当地重点科研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职业病防治的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加大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考核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地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规章制度。
强化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县域医疗集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分别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印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