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完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2022-10-13 14:31:00 浏览:
近日,记者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烟台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4108人。截至目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各项定期待遇已补发和发放到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的要求,此次政策调整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类。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75元、二级165元、三级155元、四级1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 201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3349.59元、2679.67元、2009.75元,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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