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岗员工被要求离职降薪二选一,法院判企业任意调岗降薪解约的行为违法
2022-10-13 14:37:00 浏览:
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用工自主权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任意而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任意调岗、降薪、解约的案件,最终判决企业赔偿劳动者18万余元。
2011年1月,邹某入职新疆一家创投公司。2018年1月,邹某调升为部长三级(月工资为12800元),2019年5月,其岗位职务名称变更为高级财务经理,薪资级别不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多次续订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中旬,邹某请公休假回陕西看望其住院的父亲。至2020年3月15日,因春节假期及疫情防控隔离,邹某未到公司上班。
2020年3月16日,该创投公司复工,公司风控总监和综合管理部人员与邹某谈话,让其选择离职并由公司支付其9.5个月经济补偿或对其调岗降薪从一般工作人员做起。邹某同意选择离职。
其后,邹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向邹某出具《关于公司2019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报》,该通报中记载:“邹某考评结果不合格,调岗至咨询服务部,降职为咨询经理”,邹某在该通报上签字注明:“不同意此考核结果处理。结果与实际不符。”创投公司还是按咨询经理6000元的薪资级别向邹某发放了2020年4月和5月的工资。
2020年5月,邹某按公司总经理要求提交了《关于邹某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及经济补(赔)偿的报告》。2020年6月1日起,邹某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动。
因对欠发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事项存在争议,邹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创投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工资差额。
该公司表示,公司对邹某的调岗降薪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正当行使,劳动合同的续签是邹某自己拒绝签订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是由邹某连续旷工造成的,因此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劳动者不认可调岗调薪。该公司未能提交该公司考核依据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邹某存在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事实,也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同时,因该公司未提供有效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其支付邹某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