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一)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重点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二)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同年度既获得省级又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的,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认定期内可连续奖励,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三)开展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在全省开展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二、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四)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五)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提高对“小升规”企业的奖励额度,从2017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将生产经营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点帮扶对象。
(六)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实施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简称“3个1”)。创新人才培训方式和内容,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创新融资模式。积极支持各地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鼓励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地方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工作给予支持。
(九)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采取保费补助、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完善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服务站开展公共服务活动。
(十一)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省工商、税务、统计、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支持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建设中小企业大数据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课题研究、重点监测、动态调查、手机直报等工作;支持用于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的办公设备等硬件更新、软件开发维护;支持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