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问题,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法规及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3日


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明确重大案件范围及办案职责,提高重大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指导和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地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快速、有效完成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按时报送办案进度和办理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案件办理结果的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领导同志批(转)办、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及领导批(转)办的违法案件、自治区信访部门转办的案件;

  (二)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超过50人(含)或工资数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违法案件;

  (三)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案件;

  (四)新闻媒体及网络曝光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五)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违法案件;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挂牌督办的其他违法案件。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区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具体业务由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督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地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的重大违法案件,自发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自治区报送的同时还应向所属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七条 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如下:

  (一)挂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批准,列为自治区级挂牌督办案件,由督办机构向有关地州(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案件承办机构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认真组织查处,充分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督办机构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督办:督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掌握、跟踪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督办通知书落实不力和案件办理进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催办,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实地督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及时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5个工作日向督办机构书面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结。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查处书面报告及主要案卷材料(复印件)。

  (五)公布: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违法案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批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对跨省、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有力、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承办单位或个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久拖不决且不说明理由的,或在报送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时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领导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规定建议有关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县(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州(市)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2.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


  附件1

  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新人社案督字〔    〕号

  地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新人社发〔2017〕51号)的规定,现将符合该制度第条第款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发你局:

  涉嫌违法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涉案人数: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可附案件投诉材料)

  督办要求:

  请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年月日前将案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依照法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案办理过程中,请按督办报告制度,及时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联系反馈。

  督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

  _人社案报字〔    〕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新人社发〔2017〕51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处年月日发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专题报告如下:

  违法单位: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

  涉案人数: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条款、初步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等)

  办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