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小时。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