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协商留用,劳动关系仍存续
2022-10-31 14:09:00 浏览:
【案情简介】
苗女士在一家日用品生产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苗女士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依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苗女士继续工作30天,苗女士未表示异议。2019年12月30日,公司以人手不足为由,与苗女士协商继续留岗工作,苗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请求,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亦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双方也未明确留岗截止日期。2020年1月13日,苗女士在体检时查出已怀孕1月有余,遂告知公司。公司主张,苗女士提出辞职已超过30天,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与她无劳动关系。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争议焦点】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0天后仍在岗工作,与公司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苗女士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公司收到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未满30日,即与苗女士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宜,苗女士同意继续工作,应视为苗女士经公司同意已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公司在30天后提出与苗女士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属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且在明知苗女士已经怀孕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此举属于违法。
【启示建议】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经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时间是提前30日(试用期是提前3日)。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通知的时间设定为提前30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找到合适的替换人员,不致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生产经营,遭受损失。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范畴,提前30日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因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单方撤回、撤销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方可视为劳动关系存续。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权利的行使,既可以由劳动者提出,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但无论由谁提出,用人单位均承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责任,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状态的一种确认。因此,在劳动者主动请辞的情况下,虽说无需用人单位答复,但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或认可其辞职想法,建议仍需依法、及时、规范履行相关义务,出具解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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