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三万整!北京某重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复查
2022-11-09 15:37:00 浏览:
编者的话
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十分重要,不能由普通健康体检代替,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早发现,早调离,早治疗,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后书面告知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案情回顾
2021年05月,北京市昌平区卫生执法人员到某产业园内一大型重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噪声、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于2019年09月25日至10月29日对该单位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有135名劳动者需要复查。2020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有63名劳动者需要复查。至监督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2019年和2020年共计未安排198名劳动者进行复查。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自由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码第c3639100b040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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