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国资委、农委、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工作,现就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总体目标,将残疾劳动者纳入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推进就业工作与残疾人事业的协调发展;坚持“定向招用、市场引导、托底安置、精准扶持”的原则,建立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工作目标
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并行,拓宽就业渠道与提升就业能力并举,进一步优化残疾劳动者就业环境。“消增量”,力争使新增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劳动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去存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目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劳动者存量减少2000人;“提质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残疾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或接近本市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80%。
三、政策举措
(一)发挥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劳动者的带头作用。调整完善残疾劳动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原则上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每年应提供不少于70个岗位,事业单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1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招录工作,逐步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残工委成员单位残疾劳动者招录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二)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国有企业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工作。国有企业要在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将招录计划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深入挖掘和开发符合残疾劳动者特点的工作岗位,全市国有企业每年应提供不少于3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定向招聘。(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国资委)
(三)鼓励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研究残疾劳动者从事社区工作的资格条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纳入工作计划,全市每年应面向残疾劳动者提供不少于17个岗位,逐步实现各区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的优惠措施。参照残疾劳动者集中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每安排1名残疾职工就业,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对“一户多残”家庭的就业援助。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六)鼓励残疾劳动者灵活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七)加强残疾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为导向,建立全面覆盖残疾对象、培训项目灵活多样、扶持措施健全的残疾劳动者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开发适用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培训项目力度,进一步健全面向各类残疾劳动者的补贴培训制度,残疾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的全额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在市级、国家级、国际级残疾人技能大赛中获奖及参赛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以及参赛团体,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八)扶持辅助性就业。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对于辅助性就业机构购置职业康复、职业能力评估、就业训练、无障碍建设等设施设备,积极为机构内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职业能力测评、就业训练的,经评估验收后,分批给予每个机构20万元的购置补贴。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贯彻落实《关于帮扶农村困难残疾人劳动增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残联〔2017〕79号),建设招用残疾劳动者就业、参与农业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劳动者农户增收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加大对“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务农及失地农民中的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农业技术指导,解决其基本保障,提高精准帮扶水平,鼓励无障碍改造,方便农村残疾劳动者就近就便实现就业。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残疾劳动者创新创业。对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劳动者自主创业,进行工商、民政等相关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创业组织,给予10000元的开办费补贴,按每次5000元分2次拨付,其中第2次申请时间应在实际运营1年之后。对于创办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创业组织,每年再给予10000元的运行费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自获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开展阳光就业服务基地考核评估。鼓励社会各类单位、机构建设阳光就业服务基地,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培训、见习、创业孵化等服务。阳光就业服务基地经考核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的运行费补贴,每3年考评一次。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督导员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督导员”服务,专职负责残疾人就业督导工作,相关经费列入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政策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沪残工委〔2014〕3号)《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关于对本市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4号)等文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对残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将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劳动者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一位助残员+一位就业援助员+一位职业指导员”联合开展服务的模式,加强就业援助,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力争“出现一个、认定一个、援助一个、稳定一个”。(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十五)深化对残疾劳动者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针对残疾劳动者的特点,积极开展残疾劳动者“就业训练营”“残疾人创新创业大赛”“残疾人创客空间”“残疾人公共服务黄页”“残疾人理想众筹”“残疾人创业活动体验日”等一系列专项工作,大力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适应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做好经费保障,将工作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形成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各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在充分发挥村居委就业援助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基层的作用,利用村居委宣传栏以及送政策、送服务进社区、进郊区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利用好现有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各项政策举措进行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服务。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劳动者的年龄特征、残疾类型、就业能力、就业观念以及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个性化公共就业服务,做实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荐、创业指导等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服务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6月9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加强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