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保姆不属“劳动关系”,发生意外谁负责?
2022-11-24 14:32:00 浏览:
住家保姆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之后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黎某父母。2021年7月8日,华阿姨突发高烧,黎某一家以及平台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送医,但是,华阿姨还是不幸去世了。
之后,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雇主和保姆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黎家已经尽到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平台及黎某均自愿给予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判决是公正的,但是像华阿姨这样的保姆,其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关于“住家保姆”“钟点工”服务的法律定性,之前也有过争议。早期曾有法院将之定性为“雇佣关系”,那么东家就要承担“雇主责任”,就要对保姆在工作岗位上的生死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但是,请保姆毕竟不同于请工人从事生产经营,东家请保姆本身就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家务负担,也不可能像雇佣正式劳动者那样组织一套严密的“劳动纪律”,更不可能给保姆上工伤保险。如果请来的保姆、钟点工在服务时突发疾病、意外受伤,乃至发生坠亡,需要由东家承担所有责任,那么,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再家大业大,也是断然不敢请保姆的,因为这后面的法律风险过大了。
之后法律对保姆工作的定性也做了改变,目前一般将之定性为“劳务关系”,而不是有着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遭遇的伤害,哪怕是因为自身过错而引发伤害,仍然能享受到工伤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是受到民法调整,按《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前述的规定,在此案中,黎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让华阿姨超范围提供服务,并且主动拨打120将其送医,所以不存在“过错”,也就不用对其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双方的权利义务却相差巨大。对于保姆的东家来说,的确规避了风险,但是,这也意味着需要由更弱势的保姆一方吃下更多的风险——包括突发疾病、意外伤害。
其实,保姆、月嫂、装修散工等劳动者面临的问题,也是之前“平台经济”下外包骑手面临的问题。互联网“颠覆了一切”,让供需的匹配更精准,却也抽离了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保姆、外包骑手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自雇人员”,要面临更大的风险。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旨在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进行新的劳动保障关系的探索。
但是,相对于巨无霸型的外卖平台,保姆、月嫂所依赖的中介平台的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是非常弱的,所以,未来可行的解决之道还在于,推出带有公益性质的保姆意外伤害保险,由各方来分摊其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