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职工医保待遇调整,2023年起执行
2022-12-05 14:38:00 浏览:
近日,徐州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将提高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病待遇、调整住院待遇等,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注意到,在提高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7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按75%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下同),按65%补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60%补助。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
在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方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提高后,已经超过徐州市门诊慢性病现有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取消徐州现有门诊慢性病政策,以后统一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病待遇方面,8类20个病种的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一个统筹年度内,门特起付标准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减半执行)。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所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A级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患者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严重精神障碍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自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可按项目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继续保留,参保人员可选择使用。
调整住院待遇方面,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递减标准、最低起付标准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从90%提高至95%。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该通知还特别明确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各缴纳70元。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80% 支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下同)、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其他参保人员的基础上提高 5个百分点。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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