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2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综治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家协会

  2017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的《意见》是在我国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多元处理机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出成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全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围绕《意见》提出主要目标:不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不断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到2020年,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进一步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完善仲裁办案制度,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加强办案管理和指导,到2020年,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完善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到2020年,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三)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研究探索互联网企业、电商、快递等新业态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注重源头治理,建立以单位自主协商调解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全区普遍建立各类调解组织。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中心负责其日常工作。到2020年,实现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能成功调解辖区内5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的目标。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争议平稳化解。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计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和人员培训。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固定的工作场地,受过专业培训教育的工作人员,专业的法律文书制作以及业务程序和行为规范,做到“六规范,五上墙”,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加强对企业的走访排查,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联络员。通过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建立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实时联系,提供“零距离”维权服务。搭建企业与仲裁机构沟通平台,引导调解不成案件及时进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企业通报仲裁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了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

  (七)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的工作合力。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化解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的职责。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建立不同行业的专业人才库,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选择服务人员,并做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工作。


  四、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九)加强仲裁院规范化建设。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主线,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创建全区示范仲裁院工作。到2020年底,形成机构设置科学,办案区域布局合理,工作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的调解仲裁工作格局,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仲裁。

  (十)完善仲裁案件办案制度。调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缓解矛盾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完善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到2020年,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的一裁终局比例达到35%。严格执行法定庭审程序,缩短审理时限,规范简易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能,确保案件结案率达到92%以上,进入仲裁环节的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45%以上。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案件较多的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绿色通道。2020年前实现仲裁裁决文书网上公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方面的作用。

  (十一)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建立灵活快捷的简易程序,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程序。健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协商缩短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建立健全案件分类机制,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理,提高审理效率。创新办案方式,采取流动仲裁庭和派驻仲裁庭方式,提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质效。

  (十二)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规范庭审程序,严格裁决书审核程序,提高办案质效。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定期收集和研讨疑难案件,与同级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形成会议纪要,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检查考评和办案监督机制,强化仲裁员责任意识。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十三)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仲裁机构加强对辖区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疑难案件研讨制度、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制度、发布典型案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委托查证制度、联合培训制度、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制度,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六、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合理配备专兼职调解员,至少保证1名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企业、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专兼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仲裁机构要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十七)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调解仲裁”理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仲裁员管理系统、仲裁案件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到2020年,全面实现各级调解仲裁机构上线办案。在实现人社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网上调解仲裁服务平台,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资源,逐步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十八)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98号)的要求,将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调解员成功调解劳动争议并达成协议的,可按照一案最高2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补助,专、兼职仲裁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按照一案最高200元予以办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案补助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办案补助标准的核定,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数量、质量、争议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十九)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有工作场所、有工作设施。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综治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帮助企业或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优势,有效整合工作资源,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与措施,并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运用媒体加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