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者维权:外卖平台未签合同,从属紧密并非承揽

2022-12-14 15:48:00   浏览:

山东省海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外卖平台海阳区域的外卖配送业务的总代理,自20184月起,连某在该公司处担任外卖骑手从事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3月,连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去世。

事故发生后,海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某家属就连某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故连某妻子任某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连某与海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连某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将任某作为被告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连某自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代理某外卖平台海阳区域的外卖配送业务,连某于20184月在原告处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又因连某需遵守原告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原告的组织、管理、考核、奖惩,原告按月向连某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连某之间或连某与外卖客户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连某于20193月在送外卖途中去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3月终止。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海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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