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引纠纷!法院释法析理定纷争
2022-12-29 15:29:00 浏览:
近日,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几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据悉,2021年12月,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由于不服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判决,前往东辽法院,起诉张某等七人以及第三人某粮库、第三人长春某企业服务公司。2020年6月,长春某企业服务公司向张某等七人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当月,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与张某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某等七人到某粮库设置的粮食收购点工作。
2020年8月,因该粮库的粮食收购点撤销,从该月起,到双方合同约定的劳务期限届满期间,张某等七人未再上岗工作,也未被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亦未领取在此期间的工资。
承办法官多次与几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态度、立场与诉求,在充分查明案情后,认真梳理了双方的争诉焦点。
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仔细核查,最终查明,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与张某等七人劳动合同已因期满而终止,无需再行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自2020年8月起至劳动合同期满期间,非张某等七人原因停工,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也未对几人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辽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未与张某等七人续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张某等七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于粮库仅是用工单位,与张某等七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庭前庭后多次开展调解工作,但几方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法官作出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支付张某等七人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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