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卖骑手、演员限薪……上海法院2022年度10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6-05-03 13:21:54   浏览:

为推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助力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小案大道理——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哪十个案件入选典型案例?带来了怎样的社会思考?

01 外卖骑手工伤案

上海虹口法院

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却因不能证明“上班途中”,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固定工作场所的外卖骑手,如何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外卖骑手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20209月,小张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为小张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0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下落不明,事故造成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张无责任,物流公司与小张签署赔偿协议,共赔付26万余元。

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物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则对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当日的骑手排班表存疑,认为不排除是事后制作,且骑手和二房东之间未签订租房合同,骑手居住地不明,因此无法证明事发时小张是在上班途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平台反馈数据,小张在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均在物流公司下属的某站点工作,每日在平台上线时间多集中于上午10点半至11点之间,上线后均有稳定规律的接单记录,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事故发生时间1046分、事故发生于小张居住地至站点的必经之路等情况,与公司主张的小张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够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结合相关费用及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一、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外卖骑手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从业人员年龄大多较小,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加之骑手工作时间灵活、无固定工作地点等行业特点,导致具体案件中若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问题,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地点。

面对种种情况,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比如类似本案的情况,由于无法核实骑手的固定住所,故无法证明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如果机械认定、一判了之,一方面忽视了行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损害了骑手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并予以认定,以切实保障骑手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卖骑手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给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近年来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外卖骑手从业人数急剧增长,据调查报告显示,仅“饿了么”平台2021年的外卖骑手人数即达114万。对外卖骑手来说:

◆ 要增强法律意识,入职、租房等重要事件均应签订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合同,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

◆ 要增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对用人单位来说:

◆ 要对骑手开展系统性的职业培训,以培养骑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要重视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视情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02 行李箱坠落伤人案

上海静安法院

好端端踏上地铁站内的自动扶梯,不想竟遭遇“飞来横祸”,被飞速坠落的拉杆箱砸倒,致头破血流、寰椎骨折,拉杆箱缘何坠落?伤者损失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15岁中学生小李拖着行李拉杆箱,乘坐地铁站内的自动上行扶梯,由于小李边乘扶梯,边双手拿着手机低头看,未拉好拉杆箱,一不留神,拉杠箱从自动扶梯上端快速滑落,砸中刚踏上自动扶梯的沈阿婆,导致沈阿婆头骨开裂、寰椎骨折,当场被送到医院救治。

之后,沈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及其父母辩称,事发时沈阿婆头向右看,没注意到拉杆箱坠落,理应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李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拉住拉杠箱导致箱子滑落砸伤他人,小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拉杠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故小李存在过错,沈阿婆受伤与小李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被告辩称的事发时沈阿婆头向右看的情况,法院认为,虽然沈阿婆头向右看,但在扶梯向上运行的情况下,沈阿婆没时间、也没空间避让,故小李对沈阿婆构成侵权,应当对沈阿婆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沈阿婆全部损失2万余元。

法官心语

自动扶梯广泛应用于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为行人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动扶梯事故频发,应引起重视,为避免损害发生,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落实:

一、搭乘自动扶梯应尽注意义务

文明安全出行、避免伤害事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行人违反注意义务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携带拉杠箱应优先选择搭乘无障碍电梯,即使搭乘自动扶梯,也应尽到注意义务,确保拉杠箱处于安全状态。行人搭乘自动扶梯应注意:

◆ 遵守使用规则,注意扶梯的警示标识及使用提醒,听从工作人员或广播语音的指挥、引导;

◆ 乘梯时要集中注意力,避免低头看手机、接听电话等行为,携带大件行李者应选择无障碍电梯。

二、牢固树立文明安全出行理念

牢固树立文明、安全的意识是行人安全有序出行的前提和保障。在公共场所时,公民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不要嬉戏打闹、东张西望,守住安全出行底线,自觉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实践者、推动者。此外,青少年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本案中的侵权人是青少年,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要积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乘梯规则及各类交通规则,进一步增强他们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做到文明乘梯、安全出行。

03 职场性骚扰被辞退案

上海青浦法院

女员工在离职前夕,揭露某男性同事曾对其性骚扰,公司开展调查后,认定男子存在不当行为,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男子向公司索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公司该不该支付赔偿金?

案件回顾

2021年,王女士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群发布曝光声明,控诉同事林某在部门团建时,强行对其劝酒、勾肩搂腰、试图强吻,公司为此展开调查。之后,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被林某言语骚扰,公司以林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又将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王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内容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相关言行,且根据林某与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林某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心语

一、如何判定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二、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应该如何面对困境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然而,普通员工作为职场弱势群体,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在遭受职场性骚扰时不愿大肆声张。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此外,需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以性别区分性骚扰的受害者,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三、用人单位要履行好“性骚扰”防治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为切实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等相应监督预防机制,并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以解决在用工管理中处置“性骚扰”问题时普遍面临的界定难、发现难、举证难、平衡难等问题。

04 贬损女性广告案

上海三中院

“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某银行发布了这样一则广告推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贬损女性,作出行政处罚,对银行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罚款30万元。该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否合理?

案件回顾

20195月,某银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推送文章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内容为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参加某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

这则广告由某广告公司设计并制作,经银行审核后发布,至20198月被查删除时止,该广告累计阅读量198次,粉丝推送人数42466个,市场监管局综合调查、走访、听证情况,认定该广告对女性存在贬低和侮辱,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银行予以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罚款30万元,广告公司不服,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广告确存在哗众取宠、低级庸俗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定性准确,裁量无明显不当,驳回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一则商业广告,内容是否合乎道德良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行政裁判如何体现公德和法治的融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形成了如下思考和意见。

一、商业利益 VS 人格尊严

广告要以其独特的形式表达特定的内容,但其手法应当是健康的,格调和趣味应当是高雅的,具有良好向上的美育作用。本案中,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目的是通过餐饮商户美食优惠推销信用卡,但从一个普通人视角来看,看到这个广告标题,并不会联想到美食,只有低俗和庸俗的观感。

所谓的广告“创意”利用对女性身体的不当描述哗众取宠,没有给予女性应有的尊重,甚至让人感受到贬低和侮辱,侵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理应用法律进行纠偏。

二、社会危害VS责任承担

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对违法主体的惩戒,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让裁判体现价值导向,需要考量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究竟是广告主的责任大,还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大?本案中,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均是某银行,银行系发布广告的决策者和审核者,其发布广告的行为直接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应当是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广告公司并非引发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银行需要承担重于广告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道德问题 VS 法律问题

本案中,广告公司认为其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从广告内容来看,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调研报告也证明,广告内容已超出社会公众底线,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每一个案件都会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良好社会风尚的行为,法官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态度鲜明地弘扬积极向上、纯净文明的社会风尚。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关乎一般人的常理情感。作为行政法官,应通过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知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在身边,有弘扬倡导者,有身体力行者,有维护守护者,有惩恶扬善者。

05 演员限薪令案

上海一中院

演员与剧组签订合同拍摄电视剧,合同履行过程中,影视行业“限薪令”出台,根据“限薪令”的要求,剧组仅能支付合同约定的一半报酬,演员所属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约支付剩余报酬。“限薪令”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经纪公司能要回全部的片酬吗?

案件回顾

某演员所属的经纪公司与一文化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演员提供表演服务,文化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报酬,演员依约完成电视剧拍摄。期间,影视行业“限薪令”出台,文化公司认为约定的片酬,违反了影视行业“限薪令”相关要求,仅支付了一半款项,经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约支付剩余报酬。作为本案第三人,演员表示,作为表演者,只对表演负责,其遵守国家政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限薪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关于演员片酬配置的比例,明确了相关细则。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位阶上并非法律法规,但“限薪令”意在促进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营造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良好行业生态。

本案中,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恰逢前述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之时,双方理应切实执行文件要求,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立意,经纪公司最终自愿撤回起诉。上海一中院认为,经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官心语

一、“限薪令”旨在将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促进影视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

演员片酬是一个资源分配的过程,片酬过高则会带来分配不公的问题,影视行业“限薪令”则能够调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市场回归合理与规范。

影视行业从业者应切实遵守“限薪令”的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共同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限薪令”旨在防止滋长盲目追星、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有利于帮助树立全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

作为公众人物的演员,是众多青少年学生崇拜的偶像,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应向青少年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应当给青少年传递正确的认知:演员也是一份普通的职业。

因此,演员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也要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包括演员、影视公司在内的行业从业者,应积极通过优秀的表演及作品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06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案

上海金山法院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个体商户遭受了较大的经营压力,他们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降低损失、渡过难关?受疫情影响,干洗店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面对店铺出租人的房租催缴,干洗店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案件回顾

某个体经营的干洗店向某国有企业承租了一间商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911日起,租期三年,年租金为3.6万元。合同到期后,干洗店全额付清了2019年的房租,2020年的房租仅支付了3万元,2021年的房租未予支付,企业遂将干洗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2020年租金6千元、2021年租金3.6万元。

庭审中,干洗店表示,2020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干洗店生意遭到重创,尤其是2020年上半年,干洗店的洗衣经营服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因此要求免除两个月的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干洗店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但是,考虑到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干洗店作为服务性行业,其经营情况势必受到影响。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减免干洗店2020年两个月租金,干洗店需支付其余欠付的租金。

法官心语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经营困难,要求承租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有失公平。应坚持平衡各方利益原则,对由于疫情带来的商业经营损失风险,予以合理分摊,共担风险,共克时艰。

本案中的干洗店,属于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其承租了国有企业的房屋用于经营。20201月起,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陆续有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管控人员流动、暂停公共场所经营等方面措施,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锐减或者被禁止营业,本案中的干洗店亦属于此种情况。

根据20205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

20223月以来,上海疫情形势严峻,给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考验。3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410日,上海高院发布《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对商业用房承租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情况作了进一步解释。

07 妻子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上海宝山法院

结婚七年间,王女士遭丈夫频繁殴打,近两年的十余条报警记录中,有两次还是孩子拨打的110,妻子一次次的原谅能否换来丈夫的悔改?面对家暴,该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案件回顾

2015年,王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与同样是再婚的王先生步入了她的第二段婚姻。没想到,婚后不久,王女士发现丈夫喜欢赌博,常常夜不归宿,还经常对自己无端猜忌、暴力殴打,婚后七年间,家庭暴力如影随形,王女士始终生活在恐惧之中。近两年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十余次,公安两次出具验伤通知书,令人更为揪心的是,这些家暴行为年幼的孩子都看在眼里,有两次王女士的儿子还主动帮母亲报警。

然而,每次家暴过后,丈夫的哀求和保证让王女士一再原谅,但她的容忍并未换得丈夫的悔改,家暴行为愈演愈烈,孩子也变得日益敏感和内向。去年8月,为了自己和孩子,王女士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人王女士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如王先生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心语

一、新规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扎实推进一大步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如申请人证据不足举证难导致申请被驳回、难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在实处等等。20228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且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及家庭暴力的认定门槛。

二、个案中尝试多部门联动,织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网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实施阶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真正落在实处,至关重要。为此,在本案中,我们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送达属地派出所、妇联、居委,请属地部门关心、照顾申请人,回应申请人的救助要求,并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公安机关收到文书后立即约谈了王先生,妇联和居委也与王女士交换了联系方式,方便王女士寻求帮助,一系列举措给予王女士极大的安全感。

三、家暴受害人要勇于发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王女士感慨地说:“女人不能像之前我那样软弱地对待婚姻……想要保护好自己,必须通过法律武器的途径,并且一定要把所有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证据保存好。”这一发声是对所有家暴受害人最好的建议。

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但最关键的一步,需要受害者勇敢踏出。如果你是家暴受害者,或者你有亲朋好友遭受家暴,请记住或转给TA

◆ 第一时间报警。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证据;

◆ 拍照固定伤痕并及时就医。就医时告知医生伤情原因,保留诊断证明;

◆ 请求居委、村委等介入。家暴过后的调解可以请求居委、村委或者族老等人介入,你的宽容无可厚非,但应当留下痕迹;

◆ 保存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与施暴者的电话录音、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等,内容无论是恐吓威胁还是道歉请求原谅,也请你好好保存;

◆ 寻求司法帮助。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害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院为你兜底

08 商家不诚信保价案

上海二中院

为节省保价费,托运方虚报货值,将50万元的货物保价2千元。承运方擅自转包他方运输,运输途中突发事故,50余万元货物毁于一旦。货损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件回顾

某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由某物流公司运输,声明货值2千元。物流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包给他人实际运输,运输过程中,司机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整批货物被烧毁。医疗公司向物流公司索赔50万元被拒。

物流公司认为,医疗公司托运时声称货物价值2千元,因此只收取了600余元运费,现却被要求承担50万元货物的赔偿风险,有悖公平原则,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2千元。医疗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擅自将承运业务转包,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保价限赔条款,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全额赔偿,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疗公司自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向医疗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双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为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毁的,保价条款无适用余地,因物流公司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受损的风险,且实际承运人的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物流公司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争议焦点二为医疗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医疗公司未如实声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对2千元和50万元的货物,物流公司的收费必然不同,所采取的承运方式以及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不同,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可能会误导物流公司的判断,进而造成实际承运中货物受损,故医疗公司理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物流公司擅自转包,但医疗公司的不诚信保价行为也有责任,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物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医疗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托运方未如实申报应担责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保价条款的选择和适用越来越普遍。本案中,医疗公司作为托运方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医疗公司将价值50余万元的货物声明为2千元,对物流公司的判断造成误导,进而造成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医疗公司理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如果放任这种“以小博大”的行为,可能会扩大托运人的道德风险,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不利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价条款免责有一定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同理,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运人据实赔偿的责任,也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如援引保价条款主张限制其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人无信而不立,商无诚而不兴”。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大到企业小到摊贩,都应树立、秉持诚信经商的理念,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自毁商誉,甚至破坏市场规则。

09 宠物店销售病猫案

上海浦东法院

在宠物店精心挑选,购买了一只小奶猫,没想到买回家后,不到一周时间宠物就病死了。宠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案件回顾

20211027日,刘女士花费1800元在上海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小奶猫,当天她将猫咪送去体检,竟发现其患有疱疹等疾病,刘女士当即返回宠物店,要求更换。店员以没有同价位的猫咪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刘女士只能作罢,没过几天,猫咪病情更加严重,最终治疗无效,于111日死亡。

刘女士认为,宠物店出售明知患有疾病的宠物,且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属于恶意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宠物店则辩称,宠物都由消费者自行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