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与用工常见法律问题答疑

2023-01-06 14:29:00   浏览:

202212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1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引发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劳动保障两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成为双方共同的关切。为了回应这些关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释疑解惑,我们选择了部分主要的问题进行答疑如下,供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系列问题一

问一: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可发放病假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自20231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放正常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待遇。

问二: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答:可以合理制定此类规范。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弱势人员聚集情况,在自主管理的范围内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问三: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才上岗?

答:原则上不宜制定此类规范。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规定,对于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仍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因此,这类情形下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

除上述重点机构外,普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宜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鼓励劳动者提供,并承担相应支出。

系列问题二

问四: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是否居家办公应如何确定?居家办公后工资应如何发放?

答: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与用人单位沟通居家办公事宜,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居家办公,但应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因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

问五: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到岗提供劳动?

答:按照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规定,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场所,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因此,用人单位属于重点场所的,原则上不要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到岗工作。

非重点场所的用人单位,对于未停工治疗的“阳性”劳动者可以与其沟通到岗事宜,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人性化、“弹性”管理。

问六:劳动者能否以单位“有阳”为由拒绝到岗提供劳动?

答:一般不可以。

“乙类乙管”后,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采取隔离措施,劳动者不能仅仅因为工作场所有感染风险而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做好相关消杀工作,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特殊人员(比如孕妇、有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的高危人员)考虑自身情况要求居家办公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充分沟通,获得批准后居家办公。

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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