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宁东管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7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治欠保支工作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一、工作目标


  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表彰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治欠保支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以解决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力争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数量逐年下降,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覆盖城乡、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全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7年底前达90%,2018年达95%,到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

  (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在工地现场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民工实名身份登记、劳动用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核发表册及银行按月支付工资流水等管理台帐。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率2017年底前达90%,2018年达95%,到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自治区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率2017年达40%,2018年达70%,到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资委等)

  (三)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月清月结。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对招用的一个月以内的临时性或短期用工行为,允许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率2017年达90%,2018年达95%,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比例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施工企业的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工程项目分账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五)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行业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改正。(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六)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应按项目主动申报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不缴存或不足额缴存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对一定时期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按规定降低缴存比例。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2018年起,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化工、轻纺、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国资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七)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政府应急周转金标准,及时解决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或暂时无法支付拖欠工资等问题,以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缓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政府应急周转金动用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追偿。(责任单位: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国资委等)

  (八)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企业欠薪欠费矛盾问题监测预警机制,充分依托劳动保障基层网格,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用工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建立企业管理台账,确定企业联系责任人,利用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管理优势,对经营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相关部门要摸清行业经营困难企业底数,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分析研判,按照“消化存量、防范增量、一企一策”原则,妥善做好欠薪欠费企业分类处置。(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国资委,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九)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到2017年底,各地基本完成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区“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责任单位: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国资委等)

  (十)强化部门联动打击欠薪力度。各地对重大欠薪隐患问题要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公、联合督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对源头性欠薪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负责牵头处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建立情况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确保案件及早移送,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资委、总工会等)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对欠薪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并对涉及诉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账户资金优先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

  (十二)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完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工作流程,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避免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欠薪社会舆情监测和欠薪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各地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

  (十三)实施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各地要每年开展一次辖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诚信等级评价A类企业,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财政资金项目安排、市场监管等方面享受各项政府优惠政策。市、县(区)每季度向社会曝光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拖欠工资案件可即时公布。自治区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欠薪违法典型案例。各地要将拖欠工资企业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相关规定记入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融资代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自治区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市、县(区)政府效能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平安宁夏建设综治考评内容。各地要按照全区治欠保支工作统一部署和目标责任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和各项措施。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现场管理、工资支付等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带头落实治欠保支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年底前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基本解决,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自治区将加强对各市、县(区)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治欠保支工作,健全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治欠保支示范市、县(区)创建步伐。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以及路线图和时间表,保障人员、经费和装备投入,自上而下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自治区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和开展治欠保支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努力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同时,定期全面总结本地区创建工作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向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三)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审阅台账、现场检查、暗访暗查、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地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调度,并对治欠保支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总体考核评价,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创建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落实工作滞后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