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工中午回家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2023-01-11 15:50:00   浏览:

工作日里,哺乳期内女职工中午回家,路上遇车祸受伤,能算工伤吗?

小邹(化名)是某服饰公司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在江宁区一家商场内上班,工作时间是每天的10点到19点。20196月她生下女儿,休完产假后正常工作,当年12月的一天,她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小邹被送医后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事发时,小邹尚处在哺乳期内,自述中午赶回家也是为了哺乳照顾孩子。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邹无责。事发后,小邹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还提交了企业信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路线图、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个人病历等材料。人社部门以小邹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

但小邹所在公司称,小邹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她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公司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该情况下,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事发当天,小邹选择回家哺乳,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邹在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另外,针对服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情况,公司无法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内容向小邹进行了告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小邹进行过沟通协商。人社部门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江北新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服饰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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