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实施!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政发布
2023-01-12 15:14:00 浏览: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四类人员可获得医疗救助:
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武汉市将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层分类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加强与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先保险后救助
1、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全额资助
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大病补充保险
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3、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3)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一般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怎样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因病返贫预警范围: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
因病致贫预警范围: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经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医保部门将分类及时落实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综合保障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罕见病救助项目,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的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困难人员三重制度以外的保障需求。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这项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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