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2023-01-16 14:51:00 浏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育婴师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4日,服务内容为接受公司安排从事育婴师服务,按月发放工资,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考勤规定等。
2022年2月,因家政公司与服务单位合同到期无法续签,家政公司遂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张某自谋出路。张某以家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政公司与张某签订《育婴师服务协议书》,张某遵守家政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家政公司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方式、形式提供育婴服务;家政公司根据张某提供劳动时间及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等考核结果,向张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在经济上依赖于家政公司;根据社保缴纳记录,张某向家政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动,这些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家政公司、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方式,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故判决家政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凭借自身优势地位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维护,也将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订立其他形式的协议如服务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应当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慎实质性审查:一是审查合同内容,是不是名为其他合同,实为劳动合同;二是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存在用工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长期、固定的工作等相关因素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论合同形式如何,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本质属性,应遵循立法本意,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