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工作,符合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2023-01-17 15:19:00 浏览: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某单位工作八年,因患病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又休假四个月,但休假之后李先生仍不能上班。那么,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是否要给予补偿?
【解答】
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结合本案中李先生的工作年限,李先生的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李先生住院两个月,休假四个月,医疗期已满。
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尚未届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二,一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其次,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案中,李先生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八年,单位应当给予李先生八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单位可以依法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或者额外支付李先生当年一个月工资,并且同时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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