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7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0元,2档从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0元,3档从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77800元,2档60800元,3档438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奉化区、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