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0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65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25元。

  (二)奉化区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