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2023-01-29 15:27:00 浏览: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广告公司从事展台装修工作,具体为该公司在承接装修业务后告知王某前来从事装修工作,是否从事该工作由王某自行决定,如同意则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施工,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安排装修工作,王某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申请预支材料款,使用自有工具自行或雇佣他人进行施工,并向广告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工程完工后,由公司验收,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数量和尺寸结算人工费。原告与王某并未签订相关合同。2021年4月,该广告公司承包某集团装潢工程,指派王某前往完成工作时意外死亡。2022年5月,王某亲属向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王某与该广告公司从2012年3月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广告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16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抚恤金375246元。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王某与该广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30日,驳回王某亲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认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某广告公司系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等工作,承揽人与定作人间并无指挥、管理和隶属关系,定作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处罚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客观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王某接受某广告公司多次指派去往指定地点从事装修施工工作,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申请预支材料款,自行支配工作时间,使用自有工具自行或雇佣他人按照业主需求完成装修施工工作,完工后向该公司发送装修工程效果图,该公司指定工作地点、按照业主要求安排装修工作进展、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以王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报酬,故王某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属关系上看,该广告公司对王某的管理并不存在请假、考勤等制度;从王某提供劳务的连续性上来看,某广告公司如有装修工程会通知王某,是否参与王某具有自主权,其可以从事其他工作,故其从事装修工作并不具有连续性;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看,某广告公司《说明》中约定了公司交给每个施工队负责人的装修工作是承包性质(个人承包责任制),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对此表示“我同意”,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判决原告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区分情况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综合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劳动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关系。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不是劳动关系,要签订其他关系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日常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递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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