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30元调整为27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70元调整为24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50元调整为143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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