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依法维权案例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结清工资
2023-01-30 15:54:00 浏览:
近年来,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选择再就业。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以下案例,就如何在鼓励老年群体继续发挥作用、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以期推动全社会关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结清工资
2009年10月起,宋某某开始在连云港某化工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2015年11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宋某某于201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全厂停产整顿,某化工公司于2018年3月通知宋某某在家待岗。2018年5月20日,该公司以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宋某某遂以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2018年3至5月工资等。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宋某某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化工公司于2018年3月安排宋某某待岗,至2018年5月公司通知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宋某某2018年3至5月待岗生活费共计3648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用人单位有权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宋某某于2018年5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某化工公司终止与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法律依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庭后表示,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双方权益之争的前提,对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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