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落实“五新”战略任务,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3日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落实“五新”战略任务,针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业特点,建立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资历条件,简化评审程序,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已由我省用人单位引进,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业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1、从省外引进的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2、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进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专业领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以考核认定方式进行。根据用人单位申报,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其职称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支医支教、工作数量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六条  突出贡献人才不受学历、职称任职年限、论文限制,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职称资格限制,符合《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经考核认定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单位可直接聘任。

  第八条  考核认定工作按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和申报程序组织实施。个人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填写《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附件3)。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可采取审查材料、专业答辩、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认定结果须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确认。

  第十条  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试行办法的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认定工作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对职业准入有要求的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适用本试行办法。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高于本试行办法考核认定标准的本行业、本单位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试行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试行)》

  2.《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试行)》

  3.《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