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分类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实行统一分类如下: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3)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4)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按照省、市有关整合后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部署要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按参保对象的统一分类,对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情况为: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650元/人·年;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7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大学生缴费标准为69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

  参加原新农合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情况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1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


  三、落实困难人群参保缴费补助政策


  切实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及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别负责各类困难人群身份的确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各类困难人群数据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对按相关规定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负担与列支。


  四、适当降低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经转诊到所在区以外的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原1200元降低为1000元。部分区原执行标准低于1000元的,2018年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相关要求


  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关系到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关系到基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相关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基金征缴工作上,江北新区、栖霞、雨花台、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等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征收方案,完善征缴机制,严格缴费标准,强化政策宣传,切实做好本区城乡居民2018年度的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落实符合条件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工作上,各级民政、扶贫办、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补助经费的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应补尽补,切实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不重复。在落实基本医疗待遇上,在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前,各相关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保参保人员原待遇不受影响的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把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执行好、落实好,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