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和婴幼儿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四、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五、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再次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