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四、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