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能主张加班工资吗?
2023-02-14 16:19:00 浏览:
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那么出差期间应支付加班工资吗?
赵某于2021年1月应聘至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合同从2021年1月起签,期限三年。公司采取钉钉考勤打卡,如须加班,员工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加班。2021年7月29日赵某辞职。辞职后,就出差期间公司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2021年2月起,连续出差长达五个多月,后他提出离职,公司告知所有的加班时间作废,无法补休。按照公司的规定,赵某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1.5倍时长的补休,周六周日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2倍时长的补休。赵某1月至3月20日期间经审批的加班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同意补发加班工资4721.5元。3月20日后,因赵某称不再需要加班审批,所以没有提交加班申请。赵某长期出差,应根据钉钉考勤记录计算加班工资。
为证明出差期间存在加班,赵某提供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还提供了2021年7月28日晚与公司部门主管刘某的通话录音。
公司则认为,出差期间赵某在宾馆钉钉打卡不应算作加班,公司从来没有说加班不需要审批。但录音中关于加班不需要审批等言辞均为赵某个人陈述,刘某并未作明确回复。通话时,赵某已准备离职,言辞中设置陷阱,有意误导刘某。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赵某入职以后曾多次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领导亦予以审批,说明公司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且赵某知晓,但赵某主张的出差期间的加班时长均未经审批。其称公司后来未再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提供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该录音系原告离职前一天所录,主管刘某作了相应解释和说明,对赵某夹杂在长句中的某一句话未作回应,不能认为是对赵某观点的认可。故赵某关于3月20日以后加班,就不再需要审核批准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赵某要求被告支付3月20日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高度自主权,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可视为短期、临时的不定时工作制。因出差造成劳动者诸多生活影响,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恐难获得法院支持。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认为提供了出差审批记录、差旅费报销单等证据即可以认定加班。该观点有失偏颇,这些证据仅能证明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出差并向其支付出差补贴,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如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注意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并请求调休,保留经单位批准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日后维权。一般来说,如出差期间确实存在为完成工作所必需的休息日加班,及时申请调休,不会有太多的障碍。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的基础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又未及时调休,离职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败诉的风险较大。(文中赵某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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