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遇到“换头术”咋办?
2023-02-16 16:33:00 浏览: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窘境:当劳动合同届满续签的时候,用人单位递上来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甲方”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那家公司换成了一家新的公司。
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办?签还是不签?如果拒绝签订的话,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如果签下来的话,是否还有经济补偿?
不久前,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
续签劳动合同发生主体变更
A公司和B公司均系C公司100%投资的子公司。2015年9月28日,A公司经工商登记注销。
吴师傅与A公司签订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与C公司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30日期满。
2021年7月20日,B公司向吴师傅发出通知:“公司将与您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同等工资待遇、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如您逾期未将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书缴纳至项目经理,我们将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吴师傅并未签署上述合同文本。
2021年7月31日,项目经理向吴师傅发送了一份落款为B公司出具的《通知函》:“未能收到您续签的劳动合同书。由此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现告知您终止劳动合同。”
吴师傅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785元。
法院另查明,C公司曾为吴师傅办理了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B公司则为吴师傅办理了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吴师傅发放了上述期间的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中,吴师傅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了磋商,但C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了案外人B公司,故C公司并未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吴师傅对此拒绝续签并无不妥,由此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C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自入职A公司之日起计算。
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吴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785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7民初5968号)
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应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吴师傅的招退工手续虽显示C公司曾为吴师傅办理了退工,并由B公司办理了招工,但并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已将上述招退工办理事宜告知吴师傅,并与吴师傅就合同主体变更达成一致。所以法院认定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吴师傅一直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当吴师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C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吴师傅拒签劳动合同,那么C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C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吴师傅拒签劳动合同,C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经济补偿,且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或也应自吴师傅入职A公司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新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遇到主体变更的四种方案选择
总结一下,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遇到主体变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劳动者拿了老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后,又与新单位签合同。到新单位以后,如果再解除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只计算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实行这种方案必须三方协商一致,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
第二种:劳动者拿了老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合同。此方案对于再就业能力比较强或工龄比较长(特别是临近退休)的职工更加合适。
第三种:劳动者不拿老单位的经济补偿,而与新单位签合同。到新单位以后,如果再解除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新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对于不适合第二种方案的劳动者,建议考虑此种方案。
第四种:劳动者不拿老单位的经济补偿却办理辞职手续,又与新单位签合同。这种情况建议尽量避免,因为以后解除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可能会有争议。
需注意,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不包括公司正常更名等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将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转至用工单位,或者从用工单位转至劳务派遣单位,也属于主体变更。如果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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