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就业结构转型优化,保持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同步考虑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促进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培育壮大十二个重点产业,生成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体的生产性项目和有持续税源的项目。高标准建设六类园区,把园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以“五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税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和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扩大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培养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壮大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结合我省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的新形势、新特点,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高标准完成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一批本土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加快建设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流通新渠道。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建成面向全省的大型公益性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加快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帮助小微企业落实降税减负政策。继续完善银税互动平台,为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整合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大培育扶持,打造一批具备多种服务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创业创新服务。建设具备政策信息咨询、投融资、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


  (四)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推广政务“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审批”等制度。推进“多证合一”,取消更多涉企证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进一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减少执法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形成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监管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负责)

  (五)拓展创业平台。鼓励六类园区、各类院校和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在场所用地、基本设备设施、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市县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分别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业主、孵化期中小创业企业适当的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着力打造、扶持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重点示范众创空间。发挥各类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重点群体按规定享受创业税收扣减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不高于30000元/月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试行给予适当的创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3至5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奖励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整合部门资源,引导和鼓励市县开展创新创业比赛,为创业者搭建平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七)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科学评估创业贷款风险,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落实好担保贷款代偿补贴政策,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继续实施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积极推进辖区内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依照有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创业,建立旅游创业基金,引入众筹等多种模式探索旅游创业融资新途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八)推动新业态发展。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互联网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积极推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服务;减少事前准入限制,破除行业壁垒,使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业态企业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用工和保障制度。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机制。能够提供在外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新业态从业者,可以不参加我省的社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加快我省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使用工作,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面推进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等行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院校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对已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的院校,探索将任课教师纳入相应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依法为重点引才计划所引进的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等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负责)


  四、大力扶持其它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实施就业扶贫工程。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过提供一次性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各类组织吸纳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和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根据贫困劳动力意愿和当地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落实学费减免政策,提供生活补助,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入读职业院校。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优先选择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作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伙人和物流工作人员。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工程,推动乡村旅游业发展,为贫困乡村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工作,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有效体现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用地保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依据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市县给予用地计划倾斜。扶持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推荐和筛选创业创新项目,树立典型。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促进返乡创业群体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行业,激发经济新动能,带动农村女性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妇联负责)

  (十四)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对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落实扣减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对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就业创业的,落实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五)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十六)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去产能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符合申领稳岗补贴条件的去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引导困难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化解去产能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停产、半停产企业有序退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七)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教学方法、评价方式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能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意愿和需求跨学科门类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加强面向青年的创业辅导,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负责)

  (十八)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积极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公共实训设备投入,提高办学层次。创建并壮大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推动竞赛向重点工程、非公企业、旅游服务业延伸拓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竞赛选拔制度,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指导院校加强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吸收成功企业家、优秀专家、学者、高技能人才等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者提供针对性指导与帮扶。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优质创新服务。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积极推动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将女性就业数据纳入相关统计范畴,推动女性就业平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妇联负责)

  (二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打造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省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市场,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发展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制度和不定期快速调查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强化资金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在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中落实责任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纪依法问责。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宣传新时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典型,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劳动力调查与监测,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着力化解失业风险。对因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我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