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迫签“自愿”离职协议可撤销之用人单位补填离职原因应当撤销
2023-04-13 13:31:35 浏览:
案例:用人单位补填离职原因应当撤销
吴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17日,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12月10日。其离职的原因是人事主管以不适合工作为由不让他上班了。公司则称,其系自动辞职,并提交离职协议为证。
该协议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望公司批准……申请人:吴先生。”吴先生认可协议签名是他所写,但协议打印部分是公司在他签名后加上去的。协议打印部分的“个人原因”处带有下划线,“个人”和“原因”四个字间距不一致,“人”字和“原”字有重叠。
法院认为,尽管公司提交的离职协议显示吴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但经辨认,该协议中的“个人”和“原因”并非一次性打印形成,存在后期补加打印内容的可能,故对该协议不予采纳。因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吴先生的离职原因,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故对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个别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在有空白部分的解除协议上签字,待劳动者签字后再自行填写或打印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表述,将“辞退”变成“辞职”,以逃避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既不能对解除协议中的“个人”“原因”非一次性打印提出反证,也无法证明其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故被认定为违法。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7741b4317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吴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17日,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12月10日。其离职的原因是人事主管以不适合工作为由不让他上班了。公司则称,其系自动辞职,并提交离职协议为证。
该协议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望公司批准……申请人:吴先生。”吴先生认可协议签名是他所写,但协议打印部分是公司在他签名后加上去的。协议打印部分的“个人原因”处带有下划线,“个人”和“原因”四个字间距不一致,“人”字和“原”字有重叠。
法院认为,尽管公司提交的离职协议显示吴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但经辨认,该协议中的“个人”和“原因”并非一次性打印形成,存在后期补加打印内容的可能,故对该协议不予采纳。因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吴先生的离职原因,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故对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个别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在有空白部分的解除协议上签字,待劳动者签字后再自行填写或打印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表述,将“辞退”变成“辞职”,以逃避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既不能对解除协议中的“个人”“原因”非一次性打印提出反证,也无法证明其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故被认定为违法。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7741b4317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