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隐瞒情况“入编”被判违约,法院认为此举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2023-04-13 13:32:53 浏览: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领取两份工资。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梁某通过招聘成为某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聘用期限。2016年,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师范大学录用并且办理了入编手续。其间,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
2017年,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2021年,梁某与科学院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申请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的约定,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梁某应当按《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13/7801451.shtml
2011年,梁某通过招聘成为某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聘用期限。2016年,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师范大学录用并且办理了入编手续。其间,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
2017年,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2021年,梁某与科学院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申请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的约定,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梁某应当按《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13/78014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