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职工离职也算违约吗?

2023-04-13 13:41:42   浏览:

编辑同志:

       我于2018年入职某银行工作。2021年1月,银行安排我参加总行组织的金融理财师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我经培训后,必须服务满4年方可离职,培训费为2万元;若在服务期内离开的,应支付给银行违约金4万元。我在为银行服务2年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有其他更好的发展,于是要求银行给办理离职手续。银行认为,虽然合同到期了但服务期却未满,如果我执意离开,将构成违约,须如数支付违约金4万元。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自己有权选择离职,不能算违约。

       请问,我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又该支付多少呢?

读者:

        首先,你们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银行安排你接受的金融理财师培训,属于专项技术培训,银行负担了培训费用,因此,可以与你依法签订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应当严格遵守该份协议。
        其次,你的离职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当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尽管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银行要求你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故你只有在约定的服务期满时才能走人。而你在服务期未满就离职,无疑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最后,你只需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规定表明,银行无权随意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额要受所花“培训费用”的限制,因此银行约定的违约金4万元是不算数的,你的违约金数额只能按银行实际支付的培训费2万元来确定。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服务年限予以折算。本案中,你们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4年,银行支付的培训费为2万元,分摊到每年为5000元。由于你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2年,故只应向银行支付1万元违约金。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13/78020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