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身份被转换,劳动乱象何以“冒头”?

2023-04-19 12:02:23   浏览:

        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是一段劳动关系确立的必要因素,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之外,这些必要因素的主体单位应是同一家企业。然而,康丽红的情况有些特殊。应聘的是一家单位,合同订立的是另一家单位,社保缴纳时又换成了第三家公司,工资发放明细中还出现了第四家企业。一段简单的用工,何以搅合得如此复杂?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康丽红(化名)称,她的工作身份在不知情中被转换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未变、工作地点未变,但所服务的企业却变了。过去,本刊也曾采访过几起类似投诉,企业的小算盘算计的无非是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随着劳动监管力度的加大,这样的乱象曾一度消失于劳动力市场,而今,康丽红的遭遇让人不禁怀疑,这种乱象是否又回来了?

        按理说,制约这种乱象的规定并非空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用人单位缘何不惧规定?

         康丽红的维权经历回答了这一问题,因为涉及多家单位,且企业的不规范操作给劳动者搜集证据带来了难题,维权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举个例子,康丽红的诉求是补缴社保,社保的缴纳基础是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混乱,劳动关系主体不明,方便各用人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对劳动者维权形成的障碍,正因此,单位才会选择将劳动关系确立的水“搅浑”,规避法律风险。

        要根除导致乱象“冒头”的问题,加强监管仍是必要措施。除此之外,加强工商注册与劳动监察等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实时互联,共同净化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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